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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齐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刑初196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大学文化,住东营市东营区。2014年12月2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4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辩护人李金凤,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辩护人李金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酒后驾驶鲁EFXX**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康某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齐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5.5mg/100ml,属醉酒状态。另查明,被告人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其因2014年12月25日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暂扣结束日期为2015年9月4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户籍信息、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的齐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况说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提出被告人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对齐某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致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量刑时酌情考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齐某某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树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沙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