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踏雪、苗立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踏雪,苗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吴踏雪,女,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苗立辉,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苗立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苗立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苗立辉银行的存款2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文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