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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291、12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郭继志与夏纪升、孙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继志,夏纪升,孙梅,蔡洪军,孙丽,高密市亿升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291、1292-7号申请执行人郭继志。被执行人夏纪升。被执行人孙梅。被执行人蔡洪军。被执行人孙丽。被执行人高密市亿升纺织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3306、33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郭继志与夏纪升、孙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密市亿升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在xxx银行xxx分行的存款xxx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