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291、12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郭继志与夏纪升、孙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继志,夏纪升,孙梅,蔡洪军,孙丽,高密市亿升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291、1292-7号申请执行人郭继志。被执行人夏纪升。被执行人孙梅。被执行人蔡洪军。被执行人孙丽。被执行人高密市亿升纺织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3306、33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郭继志与夏纪升、孙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密市亿升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在xxx银行xxx分行的存款xxx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