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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朱俊亮与叶兵兰、徐荣芝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亮,叶兵兰,徐荣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299号原告:朱俊亮,居民。被告:叶兵兰,居民。被告:徐荣芝,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俊亮诉被告叶兵兰、徐荣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俊亮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徐荣芝名下的位于凤台县永幸东路县医院南侧金凤小区6号楼2单元2层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俊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徐荣芝名下的位于凤台县永幸东路县医院南侧金凤小区6号楼2单元2层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晓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瑞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