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汪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汪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105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国状,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汪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国状、被告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2015年8月相识并相处至今。期间,被告要求原告给买手机,于是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给被告买一部价值6880元苹果6S手机一部。然后,被告又要钱给她儿子买保险。原告在2015年12月26日给被告汇款3000元。之前2015年12月18日被告要钱给孩子上学做生活费,原告在浙江给被告汇款1000元。现被告杜绝与原告相处。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4000元及苹果6S手机一部。被告汪某辩称:与原告系网上相识,原告所诉不是事实。从没有向原告要过东西,手机是原告在2015年平安夜送给我的,然后原告把我的苹果5S给原告母亲用了。打的钱我没有向原告要,都是我们一起用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8月在网上相识。同年12月24日“平安夜”,原告送给被告苹果6S手机一部。2015年12月18日又给被告账户汇款3000元用于双方开支。2016年初,被告不愿与原告继续相处,原告遂向原告索要所送钱物,被告拒绝返还。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汪某与网上相识并相处,所给被告苹果6S手机属双方赠与行为;原告给被告汇款3000元已用于双方共同开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索要财物,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手机及4000元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