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365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邹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64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邹某向申请执行人郑某偿还蔬菜款人民币1794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邹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邹某主动偿还申请人蔬菜款1794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3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骁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