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1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新新、何继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新,何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130-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新,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何继刚,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合肥市包河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张新新申请执行何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7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39万元、违约金1万元、诉讼费81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021元,合计414121元及逾期利息(以39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何继刚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414121元及逾期利息(以39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