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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7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与童俊辉、童德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童俊辉,童德荣,陈根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778号之二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124号。负责人:方升兴,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小芳,职员。委托代理人:宋阳明,职员。被告:童俊辉。被告:童德荣。被告:陈根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诉被告童俊辉、童德荣、陈根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童俊辉、童德荣、陈根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2元,减半收取4426元,保全申请费3070元,由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负担(其中4426元已批准免交)。审 判 员  黄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