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雪静与张校林为确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静,朱江龙,张洪林,张校林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2728号原告:刘雪静,男,生于1982年9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林扒镇闫东村刘家**号。原告:朱江龙,男,生于1983年4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林扒镇闫东村刘家**号。被告:张洪林,女,生于1969年10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卫生路**号。被告:张校林,(系张洪林丈夫)男,生于1965年2月28日,汉族,住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卫生路**号。原告刘雪静、朱江龙诉被告张洪林、张校林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张洪林、张校林在2011年2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履行,现请求依法判决履行合同,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刘雪静、朱江龙在长达数月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导致无法查明购房协议人的具体情况,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雪静、朱江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退回原告刘雪静、朱江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成秀审 判 员 贺 先人民陪审员 谷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喻其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