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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雪静与张校林为确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静,朱江龙,张洪林,张校林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2728号原告:刘雪静,男,生于1982年9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林扒镇闫东村刘家**号。原告:朱江龙,男,生于1983年4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林扒镇闫东村刘家**号。被告:张洪林,女,生于1969年10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卫生路**号。被告:张校林,(系张洪林丈夫)男,生于1965年2月28日,汉族,住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卫生路**号。原告刘雪静、朱江龙诉被告张洪林、张校林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张洪林、张校林在2011年2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履行,现请求依法判决履行合同,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刘雪静、朱江龙在长达数月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导致无法查明购房协议人的具体情况,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雪静、朱江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退回原告刘雪静、朱江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成秀审 判 员  贺 先人民陪审员  谷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喻其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