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2民初5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徐宝云与陈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云,陈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545-1号原告:徐宝云,女,1972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北门二村**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205221972********。被告:陈洪,男,1980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牛头山村石门卡**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0********。原告徐宝云与被告陈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陈洪所有的位于广德县桃州镇经济开发区水岸阳光城B-22号楼1603室房屋一套,并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洪所购买的位于广德县桃州镇经济开发区水岸阳光城B-22号楼1603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东生人民陪审员  段道华人民陪审员  陈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