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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民初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第700号原告冯某某,女,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被告朱某某,男,1975年5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东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