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管某与刘振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刘振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602号原告管某。法定代理人管忠峰。被告刘振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98-2号财富大厦东区20层。负责人郭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与被告刘振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志勇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苏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