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石法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学明申请执行赖雪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明,赖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石法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陈学明,男,1951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赖雪华,女,1967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的(2012)石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赖雪华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赖雪华的动产(含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三、查封被执行人赖雪华的不动产(含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冻结被执行人赖雪华的其他财产权(含住房公积金、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等),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四、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赖雪华的收入;五、由被执行人赖雪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仓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豪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