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迪如与被告陈健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迪如,陈健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884号原告吴迪如被告陈健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迪如与被告陈健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迪如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复》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迪如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梅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