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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钟进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进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70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进来,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公民身份号码×××713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兴业县。2012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进来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正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进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钟进来在中山市东凤镇某快餐店内,盗得被害人黄某乙上衣口袋内的小米牌红米s1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50元)。同年11月5日,公安人员在东凤镇沙口大桥桥底将被告人钟进来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钟进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及被盗手机的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前科信息、强制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本院作出的(2012)中二法刑二初字第277号、(2013)中二法刑二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书、中山市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截图、证人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甲能的证言、被告人钟进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进来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钟进来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进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进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钟进来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进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钟进来退赔被害人黄某乙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郤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晶晶袁小燕第3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