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济宁蓝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808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该公司与山东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仲裁、拟另行向济宁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公司承担25元。审判员 祝士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