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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昌图县某某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昌图县某某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60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63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委员会。负责人张某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赵某与昌图县某某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委员会的土地他人耕种中,暂不能执行,故本案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