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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刘书印与刘俊花、王九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书印,刘俊花,王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书印,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花,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九成,男,194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书印因与被上诉人刘俊花、王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4)滑八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刘书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书印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书印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对其权利的依法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书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刘书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李 晓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