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古蔺县旭日升天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龙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左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蔺县旭日升天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龙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左德江,左德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214号原告古蔺县旭日升天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448529-0。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新世界丽苑*号楼*幢*号。法定代表人刘小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光华、李菊芳,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龙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物流大道***号附**号**幢***号。法定代表人朱新贵。被告左德江,男,生于1985年7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左德方,男,生于1983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古蔺县旭日升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龙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左德江、左德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古蔺县旭日升天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200元,告知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古蔺县旭日升天商贸有限公司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古蔺县旭日升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夏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