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民终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贵涛与李荣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贵涛,李荣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民终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贵涛,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昌,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市。上诉人刘贵涛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一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贵涛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贵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贵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贵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家有审 判 员 黄强辉代理审判员 任军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