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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9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7509刑初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4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被黑龙江省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黑龙江省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绥棱林检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祝永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为了扩大自家耕地面积,增加家庭收入,在没有经过审批的情况下,于2009至2012年间,开自家四轮车带着旋耕机,在绥棱林业局八一林场施业区6林班53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两块。在刘某某的指认下,经绥棱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刘某某在2009年至2012年间共非法开垦林地两块,面积共计37380平方米(56.07)亩,用于种植黄豆。经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两块林地均为沼泽湿地,且原植被严重毁坏。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被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依法传唤。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四轮车(照片);书证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检验报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李某某、马某某、姚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为增加家庭收入,擅自非法开地,并造成林地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认罪、悔罪表现,应予从轻处罚。经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司法局绥司矫调意字(2016)00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刘某某适合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依法追缴返还给主管部门。(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王剑峰人民陪审员  杨松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