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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傅春林与边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春林,边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1432号原告:傅春林。被告:边瑜。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春林与被告边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春林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