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傅春林与边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春林,边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1432号原告:傅春林。被告:边瑜。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春林与被告边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春林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