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蒋满明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满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010号原告:蒋满明,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刘延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建洪,该公司员工。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蒋满明诉称:2015年9月18日,陈建国驾驶粤T×××××号车辆沿大龙井街路倒车方向行驶,驶至肇事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原告的粤T×××××号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建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粤T×××××号车辆车尾左后角损坏,粤T×××××号车辆车头右前角严重损坏。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粤T×××××号车辆维修费15388元,并代位追究肇事车主陈建国的赔偿责任。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对于粤T×××××号车辆于2015年9月18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该车辆的损失,原被告同意由被告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3121元,以了结本案纠纷;二、原告同意于被告支付了上述保险赔偿金后向被告出具权利转让书,将向保险事故肇事方的追偿权转让给被告,并同意协助被告向该保险事故肇事方进行追偿;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为9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四、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该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艺华曾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