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丁树英、唐桂荣与郑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树英,唐桂荣,郑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财保7号申请人:丁树英,女,汉族,农民,住临江市。申请人:唐桂荣,女,汉族,住临江市。被申请人:郑颖华,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临江市。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申请丁树英、唐桂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郑颖华工资1.8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丁树英、唐桂荣存单共计19053.63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树英、唐桂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郑颖华工资18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2、冻结唐桂荣个人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3、冻结丁树英个人存款9053.63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申请人丁树英、唐桂荣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限界满,需要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期限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措施期界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书面申请,逾期财产保全措施效力消灭。审判员 鲁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吉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