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16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丽丽、薛信等与于伟记、青岛锦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丽,薛信,张兰花,薛函欣,薛皓硕,于伟记,青岛锦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601号之一原告张丽丽,居民。原告薛信,居民。原告张兰花,居民。原告薛函欣,居民。法定代理人张丽丽,居民,系薛函欣之母。原告薛皓硕,居民。法定代理人张丽丽,居民,系薛皓硕之母。被告于伟记,居民。被告青岛锦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2号2号楼901室。法定代表人孙建华,经理。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北京路49号。法定代表人王春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丽、薛信、张兰花、薛函欣、薛皓硕与被告于伟记、青岛锦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鲁0784民初16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于伟记驾驶的、登记在被告青岛锦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U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进行了查封。2016年4月14日,被告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于伟记驾驶的、登记在被告青岛锦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U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刘镜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