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樊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377号原告樊某,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应龙,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武国杰,华阴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樊某负担。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晨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