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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樊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377号原告樊某,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应龙,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武国杰,华阴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樊某负担。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晨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