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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执540-1、5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伟伟、高明堂与陈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伟伟,高明堂,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540-1、541-1号申请人高伟伟,女,农民。申请人高明堂,男,农民。被执行人陈雷(陈建芳),女,教师。申请人高伟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高明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5)冠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冠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此两案合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雷在的存款元。扣划被执行人陈雷在的存款元到冠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冠县支行22×××87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广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五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