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马民初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敬怀与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敬怀,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786号原告马敬怀。被告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敬怀与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敬怀不能提供被告张辉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无法向被告张辉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敬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马敬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军民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