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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663号原告谷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国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