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许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205-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司启福,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分别于2015年9月28日、2016年1月18日提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6年2月17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决定恢复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案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 宇人民陪审员 何秀开人民陪审员 张长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