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建雄被申请人唐美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建雄,唐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督3号申请人黄建雄,男。被申请人唐美,女。本院受理申请人黄建雄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4月14日发出(2016)湘1002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唐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唐美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4月14日发出(2016)湘1002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由申请人黄建雄负担。审判员 周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