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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建雄被申请人唐美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建雄,唐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督3号申请人黄建雄,男。被申请人唐美,女。本院受理申请人黄建雄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4月14日发出(2016)湘1002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唐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唐美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4月14日发出(2016)湘1002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由申请人黄建雄负担。审判员  周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