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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3民初846号原告陈某,连云港市港务局工人。被告徐某甲,连云港市港务局建安公司工人。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敏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名徐某乙,一女名徐某丙。双方婚前感情尚可,认识不久便结婚。因缺乏了解,双方婚后出现了各种矛盾,被告不仅经常辱骂原告,对子女和家庭也是漠不关心,两人经常打架,原告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徐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婚前婚后的感情一直都很好,结婚后被告的工资就全部交由原告支配,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妻子和孩子一直都很好。如果离婚会给孩子带来负担,两个孩子也不同意原、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198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丙,现两子女均已成年。2016年3月14日,原告以诉称理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理解、互相扶持、互相尊重,相互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两年后结婚,婚姻关系基础牢固,自年结婚至今已26年,两人共同养育的一儿一女都已长大成人。婚姻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本院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双方忽略了夫妻之间沟通与交流的重要性,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本院对原告陈某起诉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希望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多想对方的好处,欣赏对方的长处,体谅对方的难处,包容对方的短处,珍惜夫妻感情,维系家庭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正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