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577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某某,男,汉族,个体,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所提供被告杨某某地址不准确,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无法进行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杜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