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一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培丽与薛红印、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丽,薛红印,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1766号原告张培丽。委托代理人薛芙蓉,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薛红印。委托代理人孙润涵、刘存娜,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劳动南街6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徐守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久龙,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丽诉被告薛红印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申请追加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后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培丽负担。审 判 长 侯丽芳代理审判员 刘艳春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来振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