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4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翔与吴俊柏、上海浙帮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俊柏,上海浙帮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443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雾,淮安市清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俊柏。被告上海浙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幢6404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555号13楼。负责人吴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冬冬、徐学银,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吴俊柏、上海浙帮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俊柏、上海浙帮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吴俊柏、上海浙帮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员 朱峰敏代理审判员 李洪昌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