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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祝金钗、蒙学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金钗,蒙学婚,何某,江山市捷成货运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祝金钗,女,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申请执行人:蒙学婚,女,1983年9月3日出生,布依族、,住江山市。申请执行人:何某,男,200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江山市捷成货运服务部,组织机构代码:330881602083807,所在地江山市虎山街道何家山村下南塘自然村59、60号。申请执行人祝金钗、蒙学婚、何某与被执行人江山市捷成货运服务部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江山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9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祝金钗、蒙学婚、何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山市捷成货运服务部支付赔偿款50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山市捷成货运服务部支付申请人祝金钗、蒙学婚、何某15000元,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祝金钗、蒙学婚、何某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4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还款协议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仲 巍执行员 周乃田执行员 李新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恒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