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武某甲与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甲,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444号原告武某甲,女,1991年10月3日生,汉族。被告武某乙,男,1991年5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甲与被告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武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