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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武某甲与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甲,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444号原告武某甲,女,1991年10月3日生,汉族。被告武某乙,男,1991年5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甲与被告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武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