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674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0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