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执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邹宇、第三人胡铱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邹宇,胡铱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保6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06005897-6。负责人洪文健,该行行长。被告邹宇,女,汉族。被告胡铱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邹宇、第三人胡铱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胡铱容持有的四川光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31%的出资予以保全,并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胡铱容持有的四川光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31%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