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5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周书蓉与毛美华,深圳椰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味美鲜饮食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书蓉,毛美华,深圳椰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味美鲜饮食有限公司,深圳市三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176号原告周书蓉,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陈诗芊,广东高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美华,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椰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路2020号龙华九方购物中心L1层L162、L2层L222铺。被告深圳味美鲜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上塘社区电站路66栋一楼。第三人深圳市三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振兴大道15号吉信大厦B-13-C。法定代表人鲍树生。上述原告与被告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通知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5201元,原告未在指定的七天内缴费,亦未向本院立案庭提交诉讼费减免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亦未在指定期限内缴费,本案应依法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邹哲华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晔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