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2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红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戴安妮、陆熳时、刘建芳、戴静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喜,戴安妮,陆熳时,刘建芳,戴静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161-1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喜。被执行人戴安妮。被执行人陆熳时。被执行人刘建芳。被执行人戴静仪。申请执行人刘红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戴安妮、陆熳时、刘建芳、戴静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刘红喜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其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桂花路248号瑞宁花园1栋2405号房屋、长沙市雨花区桂花路248号瑞宁花园1栋2406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遂于2015年1月20日以(2014)开民一初字第0466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刘红喜名下的上述房屋。现因本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刘红喜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桂花路248号瑞宁花园1栋2405号房屋、长沙市雨花区桂花路248号瑞宁花园1栋2406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余志顺执行员 邓 平执行员 邱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