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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13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平、王苇等与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王苇,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350-3号申请执行人:刘平,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王苇,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赵玉宏,安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朱健钊,安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平、王苇与被执行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年1月19日,被执行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经营亏损、资金严重不足、财产变现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对此,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皖06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符合破产法关于和解的申请条件,裁定受理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和解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