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终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周秀霞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秀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176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秀霞。上诉人周秀霞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93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请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不同,不能构成重复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周秀霞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国石化集团华北石油局(以下简称华北石油局)、新乡市百方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百方人力资源中心)劳动争议一案,要求确认周秀霞与华北石油局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华北石油局为其安排工作、补发工资等;确认周秀霞与百方人力资源中心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撤销解除合同的通知等。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3)红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和(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932号民事判决,认定周秀霞与百方人力资源中心存在劳动关系,与华北石油局不存在劳动关系。现周秀霞以劳动争议纠纷起诉百方人力资源中心,要求为其恢复工作、补发工资等,周秀霞两次诉讼的诉讼标的不同,不属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93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利军审 判 员 周予崴代理审判员 宋 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