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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卫生局与朱学中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卫生局,朱学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90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卫生局。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刘先伟,局长。被执行人:朱学中。执业地点: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卫生局于2016年4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朱学中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临淄区中兴路玖浩加油站往北200米路东石老道养生观从事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临卫医罚(2015)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肆仟(4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临卫医罚(2015)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临卫医罚(2015)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临卫医罚(2015)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朱学中于收到本行政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罚款4000元及滞纳金交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二、被执行人朱学中若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朱学中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晓辉审 判 员  高 飞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立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