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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东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东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6民初551号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2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东升,男,生于1970年2月7日,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怡物业公司)与被告徐东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建明适用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馨怡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淇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东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怡物业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东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馨怡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又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