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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明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明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418号原告: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陆启珍,该公司经理。被告:龚明清,男,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明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龚明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龚明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金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