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托执字第02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陆美玲申请执行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美玲,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2199号申请执行人陆美玲。被执行人白勇。申请执行人陆美玲申请执行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白勇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24700元及利息12636元。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 贵 云代理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代理审判员 肖 继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