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5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5民初295号原告史某某,女,寿阳县人。被告赵某某,男,住寿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金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鹏(校对人: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