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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5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5民初295号原告史某某,女,寿阳县人。被告赵某某,男,住寿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金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鹏(校对人: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