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饶中刑二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2月27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余达新,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一案,由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30日以饶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余达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5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平从玉山县横街镇向玉山县城方向行走,途径320国道玉山县段与清林路交汇口附近绿化带时,发现一名坐在自制滑轮木板车上的高位截瘫讨饭人正在烤火。刘平停下来与这位讨饭人一同烤火聊天,在聊天中刘平发现讨饭人有几百元钱,刘平便产生将讨饭人的钱抢走的想法。2月16日凌晨2点钟左右,被告人刘平乘讨饭人在滑轮木板车上熟睡后,用讨饭人撑车行走的长条木板对着讨饭人头部、鼻梁部先后击打三下,随后将讨饭人身上四百元现金拿走。刘平作案后将木块等东西丢弃在附近,朝县城方向行走几步后,又返回现场查看被害人,然后行走到嘉鸣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保安室,并将其打人拿钱的事告诉保安周某,接着到“昆虫之家网吧”上网。2月26日,刘平被抓���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头部被便于挥动、有一定重量、棱形的条块状工具钝击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刘平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指定辩护人余达新辩护认为,被告人刘平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一是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二是被告人刘平的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三是被告人刘平经司法鉴定患有轻度精神���育迟滞,智力明显低于正常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没有准确的判断;四是被告人刘平具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刘平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平从玉山县横街镇向玉山县城方向行走,途径320国道玉山县段与清林路交汇口附近绿化带时,发现一名坐在自制滑轮木板车上的高位截瘫讨饭人正在烤火。刘平停下来与这位讨饭人一同烤火聊天,在聊天中刘平发现讨饭人有几百元钱,刘平便产生将讨饭人的钱抢走的想法。2月16日凌晨2点钟左右,被告人刘平乘讨饭人在滑轮木板车上熟睡后,用讨饭人撑车行走的长条木板对着讨饭人头部、鼻梁部先后击打三下,随后将讨饭人身上四百元现金抢走。刘平作案后将木块等东西丢弃在附近,朝县城方向行走了一段路,又返回现场查看被害人,然后行走到嘉鸣科技电子有��公司保安室,并将其打人拿钱的事告诉保安周某,接着到“昆虫之家网吧”上网。在网吧里,刘平将自己打人拿钱的事告诉了“昆虫之家网吧”网管占某。2月26日,刘平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头部被便于挥动、有一定重量、棱形的条块状工具钝击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刘平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上诉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1、现场北侧水塘内发现的疑为作案工具的可疑木块一块。庭审中被告人刘平辨认,该木块为其击打被害人讨饭人的作案工具。2、��场附近草丛里的笔记本一本。笔记本中有被告人刘平书写的刘平的手机号码139××××0859(实为其父的手机号码)。(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立案侦查时间。2015年2月16日,玉山县刑警大队接到何某甲报警称:其听母亲说其家对面马路边一个讨饭人已经一天没有动静了,民警到现场发现该讨饭人已经死亡,身份不详,经法医鉴定,该讨饭人系颅脑损伤死亡。玉山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18日决定立案侦查。2、归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刘平于2015年2月26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讯问过程中,被告人刘平如实交代了自己使用木块击打讨饭人的头部并抢走其现金的事实。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平出生于1995��3月3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无名尸协查。证明被害人身上无有效身份证件,玉山县公安局要求本地派出所和友邻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害人的身份信息。5、玉山县看守所《关于犯罪嫌疑人刘平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行为表现说明》。证明被告人刘平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对自己抢劫并打死讨饭人的行为没有什么感觉,好像不关他的事一样。6、玉山县横街镇六村村委会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刘平智力低于正常人,家属没有××史。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刘平有前科,在2013年7月7日因盗窃被玉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三)、鉴定意见1、(玉)公(���)鉴(尸检)字(2015)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经法医鉴定,死者系头部被便于挥动、有一定重量、棱形的条块状工具钝击致颅脑损伤死亡的。对该鉴定意见被告人刘平无异议。2、饶公(物)鉴(法)字(2015)D200号《物证检验报告》。对公安机关送检的物证及样本,经法医鉴定,送检的东侧血泊、西侧血泊、小车轮子上北侧喷溅血迹、现场勘查提取毛毯表面提取血迹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支持均为受害人无名氏所留;送检的受害人身上外衣、外套内胆、受害人身体东侧地面上木块上、现场勘查北侧斜坡下水塘提取木块上的可疑斑迹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支持均为受害人无名氏所留;送检的现场勘查提取地面可疑烟头21份,经15个STR分型支持均为受害人无名氏所留;送检的受害人身体西侧地面上��营养快线瓶子,经15个STR分型支持均为嫌疑人刘平所留;送检的嫌疑人刘平身上穿的衣服、裤子、鞋子上可疑斑迹未检出人血;送检的嫌疑人刘平十指指甲上均未检出人基因型。3、饶公(物)鉴(文)字(2015)026号《文件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对送检的现场勘查提取写有“刘平139××××0859”笔记本及刘平本人书写笔迹一份,经鉴定,送检检材上的字迹与样本上的书写字迹为同一人所写(即为刘平所写)。对该鉴定意见被告人刘平无异议。4、赣精司法鉴定所(2015年]精鉴字第091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鉴定,被鉴定人刘平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对该鉴定意见被告人刘平无异议。(四)、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听妈妈说,其家经营的四海商店对面的路上躺着一个讨饭人,从昨天晚上到今天下午的时候,一直没有动过,于是其就在下午4点46分左右拨打110报警。其听父亲说,该讨饭人昨天晚上到其家商店买过烟。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6日傍晚5点左右,其从家里去菜地经过清林路口的时候,看见一个讨饭人蹲在清林路口的绿化带里面,半个小时后,从菜地回来,看见讨饭人在绿化带里面烤火,边上坐着一个男子,他们两人在讲话。没有仔细看与讨饭人讲话的男子,该男子短发,中等身材,穿黑色衣服,其他的没有看清。今天才知道讨饭人死了。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周某系玉山��业园区嘉鸣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保安,2015年2月16日凌晨3时许,其正在保安室值班,听到有人在敲保安室的玻璃,看见是个年轻的男子,其问他有什么事,他说从上饶回来,并说以前在厂里做过事,还认识厂里的吴经理和另外的一个保安,以前在厂里做过事,在厂里做事时吴经理给过其20元钱吃饭。其打开电动门让他进入保安室,年轻男子进屋后,坐在其边上看电视,看了一会儿后,他开始和其聊天。聊天时,他告诉其刚在离厂不远处的路边打了一个讨饭人,是拿讨饭人的拐杖打了讨饭人头部几下,还从讨饭人身上拿了三百元钱,接着将钱拿出来给其看(都是一百面额的),但具体几张其没有注意看。其问他怎么连讨饭人也打,并问讨饭人会不会被打死,他告诉其说不会死。那人在值班室待了20多分钟,其就要赶走他。之后看见他出门后沿着秀峰路往皇朝大酒店的方向走去,之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那个年轻男子看上去20岁左右,身高1米65左右,体态中等,头发稍长,身穿了件拉链衫,样子看上去有点邋遢。4、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玉山县嘉鸣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其看了2015年2月16日的保安室的监控记录后,其认识那个人,名字不知道。2013年夏天的一天18时许,这个年轻男子来厂里找事做,其安排他到厂里做事,第二天上午,年轻男子就上生产线做事了。中午吃饭的时候,他口袋里没钱,其看他可怜就给了20元钱让他吃饭,那个年轻男子吃完午饭后就离开厂不上班了。5、证人占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儒林文化公司员工,2015年2月15日开始到日景现代城昆虫之家网吧上夜班做收银员。2015年2月16日凌晨3点多钟,有个20岁左右的男子叫其开机上网,其帮他开���机,那个年轻人从左手裤袋一下抓出三、四张面值一百元的钞票,对其说:“网管给开一个通宵的机子,还拿了一包利群香烟、一桶方便面”。其接过钱帮他开了机,通宵上网费15元,利群香烟15元,方便面5元。他在吧台上一边泡方便面一边对其说:“这四百元钱是从一个讨饭人身上抢来的”。当时其没在意,把65元剩钱找还他。他就到机子上网了,到16日早上7点钟下的线。16日晚上其又来上班,晚上11点多钟,那个年轻人又过来了,他叫其帮他开了个五元的卡还要了一桶方便面,在吧台泡方便面的时候,他对其说:“网管,人会不会被打死的”。其没理他。他又说:“讨饭人会不会被我打死了”。其便问他为何打讨饭人。他说:“昨天晚上我走路遇到一个讨饭人,当时被吓了一下,后来便打了讨饭人,还从讨饭人身上抢了四百元钱。”其没理会他。他便去上网了。过年晚上其又来上班,发现那个年轻人一直没有回家过年。中午警察到玩吧了解情况,提到一个讨饭人被人打死的事,其就回忆起这个年轻人跟其说打了讨饭人,问讨饭人会不会被打死,并从讨饭人身上抢了四百元钱。那个年轻人20岁左右,讲玉山方言,讲话有点结巴。穿蓝黑色外套,身高1.65米左右,较瘦,见到照片或本人能辨认出来。其在红太阳网吧找到被告人刘平,并协助公安民警将刘平抓获,刘平就是在昆虫之家上网并跟其说了打了讨饭人并抢走了四百元钱的人。6、证人何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在案发现场附近开“四海超市”的,2015年2月15日晚上10点左右,有一个无腿的××��坐在滑轮木板到其店里买了一包4元的“哈德门”香烟和一瓶3元的百事可乐,其找了三元硬币,其拿了两个面包给××人吃,那人就坐滑轮板车滑到马路对面去了,看他可怜,其又拿了一瓶“营养快线”给他喝。其走到那人边上的时候,他身边还烤着一堆火。到了第二天下午4点的时候,其妻子说那个讨饭人一天躺在地上没有动过了,其妻子就让儿子报了警,警察到现场后,知道讨饭人已经死了。听隔壁的一个年轻人说,昨晚很晚的时候经过店门口,看见死者边上还有其他人。7、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在320国道线清林中学路口处经营汽修店的,2015年2月15日下午1点钟,其看见一个没有腿的××人坐在滑轮车上到隔壁小商店问有没有东西买,买完东西他便从320国道横穿过去滑到国道��边上的草坪上。晚上其在店里加班,从晚上7点到10点多钟,期间看见××人独自在草坪上烤火。今天上午11点钟,房东说××人还在草坪上,其以为他在晒太阳,警察来了才知道××人死了。××人从晚上7点多钟到其回家一直是独自在烤火。8、证人姜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六村村委会主任,刘平平时的反应比正常人迟钝,语言表达不清,与他人沟通困难,智商比正常人低些,平时不和别人打架,家中有父亲、母亲和弟弟,家族无××遗传史,只读了7、8年的一年级。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刘平的父亲,刘平没有严重疾病,没有××史,平时智商比正常人低些。刘平四五岁时还不会走路,七岁时发现他智力有问题。刘平读书到十二、三岁时还是读一年级,后来就到社会上混了。其家族无××史,刘平平时从来���有打过人。10、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六村村委会支部书记,刘平系其村村民,大约20岁左右,平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固定职业,游手好闲的。刘平比正常人要迟钝些,语言表达能力差,与其他人沟通有障碍。只读了一年级,读了六、七年。11、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与刘平是玉山县看守所18号监室的同监室犯人,刘平在羁押期间表现出来的智商比正常人低下,语言沟通能力差、不会表达,无法和他人正常沟通,不注意个人卫生,没有和他人发生冲突,也没有暴力倾向,都是在傻笑的。12、证人郑某丙的证言。证明其与刘平是玉山县看守所18号监室的同监室犯人,刘平平时表现比常人智商要低些,经常一个人在傻笑。刘平进监室以后,跟监室的其他人讲他在外面打死了一个讨饭人,而且从讨饭人身上抢了四百元钱,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抢来的钱全部用在上网玩“英雄联盟”游戏。刘平没有××发病方面的表现,前天看见刘平独自一个人在床上撕脚皮吃,看上去就是傻的。1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刘平是玉山县看守所18号监室的同监室犯人,刘平因为打死人被刑拘,他说用木棍跟打高尔夫球一样打的,还说木棍打下去,那个讨饭人头上就流出浓浓的血。刘平在所里日常生活是能自理的,但平时跟大家交流不多。每天点名的时候,刘平扳数是扳不来的,有时候会用手从脚上撕下脚皮放在嘴里咬,有时会一个人坐在床上自言自语。14、证人吴某丙的证言。证明其是负责汽车站货物运输的,2015年2月16日凌晨3点多钟,当时其正在卸货,有个20来岁的年轻人走过来,用玉山话问需不需要帮忙卸货,其看了他一眼,看他有点傻头傻脑的,便说不需要卸货员,那年轻人站在边上看了一下便往日景小区方向走了。那个年轻人20岁左右,看起来傻头傻脑的,讲玉山本地方言的。(五)、被告人刘平的供述与辩解庭审中被告人刘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刘平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其用讨饭人撑滑轮车的木块击打被害人的头部、脸部后抢走被害人身上四百元钱的事实。案发当晚9点钟左右,其从横街镇淤底其叔叔“先亮”家出来往仑溪方向走路到玉山县城玩,当走到320国道和果蔬批发市场路口正对面的时候,发现前面有一堆火,看见一个讨饭人正在烤火,那个讨饭人没���双腿的,双腿只到膝盖处,有胡须,一双手很黑。其便坐在讨饭人的边上同他聊天,讨饭人发了哈德门牌香烟给其抽。从聊天中其得知讨饭人是河南濮阳县人,他说是用自制的滑板车一路滑过来的,路上走了两个月时间。其看见讨饭人坐在自制的木质滑板车上,滑板车上有4个铁轮,用两块木板(一长一短,短的是四方型的)撑起来滑行的。讨饭人身上的袋子装着一瓶可乐,在靠上饶方向放着一瓶营养快线。其对讨饭人说没有钱回家了,他给了三块硬币叫其坐车回家。其想看一看讨饭人到底有没有钱,就留了个电话号码给他,叫他以后在玉山有事打电话给其。他从身上第二件衣服左手边口袋里拿出一本笔记本,其用铅笔在笔记本第一页写了其父亲的手机号码139××××0859,其发现笔记本塑料皮里面夹了几张一百元的人民币,他还拿出一张一百元的纸币给其看,其看了���下是真币。就问讨饭人有多少钱,他说有三百元。其看见钱后就想等讨饭人睡着后将钱拿走,就一直陪讨饭人聊天。讨饭人共发了三支香烟给其抽,还请其吃了花生米,让其喝了一瓶营养快线,并说营养快线是对面商店老板送给他喝的,讨饭人自己喝可乐。其坐在讨饭人边上一直陪他聊天。聊到凌晨讨饭人说他要睡觉了,他便侧躺在滑板车上用一件黑色的棉衣盖着脸睡觉了。其便假装在他边上睡觉,凌晨两点钟左右讨饭人睡着了,其拿起他用来撑地的长木块朝他的后脑用力砸了两下,接着朝他的鼻梁上砸了一下,看见他的脑袋和鼻子上都出血了,其就从讨饭人身上将笔记本拿出来,将夹在笔记本里面的钱拿走,然后将笔记本丢在路边的草坪上,又用讨饭人的衣服将他的头部盖好,还走到田里将打讨饭人的木板扔在田边的水坑里。接着就往玉山方向逃离现场。走了��段路,数了一下钱有四百元人民币(四张一百元面值的)。走过花岗岩石料厂又返回讨饭人那里,其用手探了一下他的鼻子,发现他还有呼吸,听到他的喘气声很重。然后其走到嘉鸣电子厂,敲了保安室的玻璃窗,门卫问其找谁,其说进来玩一下。其进去后在保安室和门卫聊天,其对保安说其晚上在路边用木板打了讨饭人后脑袋和鼻梁,打完后还从讨饭人身上拿走了四百元钱。其在嘉鸣电子厂坐了一会儿就走了,沿着去新汽车站的路走,走到日景小区的昆虫之家网吧上网,花了二十元钱通宵上网。当晚,其跟昆虫之家网吧的网管说:“我路过320国道线的时候被讨饭人吓了一跳,我用木板打了讨饭人的头部和鼻子,还从讨饭人那里拿了四百元钱就来上网来啦。”其一直玩到早上,接下来的几天其一直在网吧玩,用从讨饭人那里拿来的钱上网��吃饭、买烟,直到前天傍晚在红太阳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之所以用木板打讨饭人,是因为想拿讨饭人的钱又怕讨饭人追打他。打讨饭人的木板是讨饭人自己用来撑车用的,一头宽一头窄,大概有70公分长。(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2015年2月16日对案发现场玉山县冰溪镇320国道线与清林路交叉路口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2、刘平辨认现场的照片。证明经被告人刘平辨认,玉山县320国道线与清林路口交汇处马路北侧草坪为其抢劫的犯罪现场及刘平丢弃作案工具的水塘和丢弃笔记本的地方。3、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在抓获刘平以后,提取了其当时穿在身上的蓝灰色冬夹克、黑色裤子、40���白底藏青色鞋子。4、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周某辨认,3号(刘平)就是当晚与其聊天的男子。5、刘平2月16日晚行走线路图。证明刘平抢劫后从案发现场到昆虫之家网吧行走的路途。(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监控视频。证明经调取监控视频,被告人刘平离开案发现场的时间及视频、进入金山名仕苑南大门的视频、进入、离开嘉鸣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的视频。2、公安机关讯问刘平的同步录音录像。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人刘平用木块击打被害人讨饭人的头部、鼻梁后抢走讨饭人身上四百元现金并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被告人刘平的供述与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平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用木块击打被害人的头部及鼻梁处后将被害人身上的现金抢走,其用木块击打被害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平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平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刘平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刘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富华审 判 员 陈 荣代理审判员 赵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