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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3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忠英,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3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忠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复荣,总经理。上诉人刘忠英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3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忠英又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忠英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忠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忠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洪杰审 判 员  秦 敏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茜 搜索“”